隴南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 蘭州國投公司原董事長李某獲刑六年

2022-04-27 08:26:02

4月26日記者獲悉,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蘭州國投公司原董事長李某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私分國有資產一案作出二審裁定。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擔任蘭州國資物業公司原董事長、蘭州國資投資(控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蘭州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和蘭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調研員期間,利用職權為管理服務對象在工程項目承攬中謀取利益,收受人民幣154.9929萬元、黃金50克、歐元3800元、價值2.87萬元的家具。

隴南市監察委依法對李某家庭1975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家庭收入、支出及財產情況進行了司法鑒定專項審計。依據《司法鑒定報告》,李某家庭有123.65549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因蘭州國投公司2012年至2013年度給職工發放的薪酬未能達到蘭州市國資委核定的工資總額限額,工資額度有結余。2012年至2014年,李某采用“背靠背”發放的形式,給9名班子成員及158名員工發放137.379萬元,由財務部門發放90.19150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62.161758萬元,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李某任蘭州國資投資(控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該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分別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私分國有資產罪。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5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訴。隴南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與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標簽: 國有資產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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